法律服务
朋友“合伙”做工程,约定出资方不担风险只收高额回报,法官提醒: “稳赚不赔”的投资实为借款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4-10-08 | 编辑:陈生容 | 阅读:193

当事人签订合伙协议时约定“稳赚不赔”,出资人要求对方返还投资款并支付投资收益,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潼南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构成合伙关系,实为借贷关系,并依法判决被告廖某偿还原告曾某借款180万元并支付利息,驳回曾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

“投资”180万元修公路

未获得收益诉至法院

曾某与廖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5月2日,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投资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合作完成四川省成都市某公路改造工程,曾某出资人民币180万元,廖某需保证曾某的资金安全,并保证曾某投资回报率为1:1,廖某自负盈亏。协议签订后,曾某向廖某支付了180万元。

此后,廖某并未向曾某偿还任何款项。曾某多次催收未果后,于今年3月诉至潼南区法院,要求廖某返还投资款180万元,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收益180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

并非合伙而是借款

驳回投资收益诉请

近日,潼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的典型特征。如果合伙人签订协议约定,亏损由某一方全部承担或者另一方不承担亏损责任,则该约定通常仅对合伙人内部有约束力,对外则是无效的。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曾某与廖某签订的《建筑工程投资协议》名为投资协议,但根据该协议约定,曾某的收益采取固定投资回报的方式,其投入的资金并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廖某自负盈亏,故双方之间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双方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应为借贷,而非合伙关系。潼南区法院遂判决廖某向曾某偿还借款18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了曾某要求支付投资收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不承担风险的合伙

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合伙与借贷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截然不同。民法典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即合伙关系的法律本质在于,合伙人之间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本质在于借款到期,借款人应当无条件按约偿还本息。这是因为,合伙人不能约定只享有投资收益而不承担投资风险。合伙各方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履行。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应由合伙人进行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合伙人应当按照他们的实缴出资比例来分担和分配。

日常生活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取投资收益,并规避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标准的限制,往往以合伙的方式约定“赚钱大家分,赔钱算我的”,该种约定,虽然名义上为合伙关系,但因缺乏“风险共担”的合伙构成要件,发生纠纷后,一般会被认定为不构成合伙关系。

法官建议,合同双方应根据真实交易目的签订协议,如属于合伙,则应对双方出资金额、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合伙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如属于借贷,则应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计算标准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Copyright© 2020-2022 CQSFXH.ORG.CN 重庆市法学会 版权所有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芙蓉路3号 电话:023-88196826

警徽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2020012348号-2

通知公告
首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法治论坛拟获奖论文公示
2024-12-19
重庆市法学会关于征集首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法治论坛”论文的通知
2024-10-16
重庆市法学会关于开展第五期法学研究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4-09-11
中国法学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项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4-09-04
关于开展2024年重庆市、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联合考试的公告
2024-07-29
关于征集第十九届“西部法治论坛”论文的通知
2024-05-01
中国法学会202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报公告
2024-04-03
关于征集第十三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论文的通知
2024-04-02
诚邀您3月30日见证西南政法大学比较刑事法学研究院成立
2024-03-26
重庆市法学会第四期法学研究立项课题名单
2023-12-29
2023年度重庆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评选活动正式启动
2023-11-07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公告
2023-10-29
重庆市法学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9-26
重庆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3年学术年会主题征文活动通知
2023-08-28
2023年“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指导意见
2023-07-27
首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法治论坛拟获奖论文公示
2024-12-19
重庆市法学会关于征集首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法治论坛”论文的通知
2024-10-16
重庆市法学会关于开展第五期法学研究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4-09-11
中国法学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项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4-09-04
关于开展2024年重庆市、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联合考试的公告
2024-07-29
关于征集第十九届“西部法治论坛”论文的通知
2024-05-01
中国法学会202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报公告
2024-04-03
关于征集第十三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论文的通知
2024-04-02
诚邀您3月30日见证西南政法大学比较刑事法学研究院成立
2024-03-26
重庆市法学会第四期法学研究立项课题名单
2023-12-29
2023年度重庆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评选活动正式启动
2023-11-07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公告
2023-10-29
重庆市法学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9-26
重庆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3年学术年会主题征文活动通知
2023-08-28
2023年“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指导意见
2023-07-27
法律服务
朋友“合伙”做工程,约定出资方不担风险只收高额回报,法官提醒: “稳赚不赔”的投资实为借款
2024-10-08 来源:重庆法治报
编辑: 陈生容 阅读量: 193

当事人签订合伙协议时约定“稳赚不赔”,出资人要求对方返还投资款并支付投资收益,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潼南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构成合伙关系,实为借贷关系,并依法判决被告廖某偿还原告曾某借款180万元并支付利息,驳回曾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

“投资”180万元修公路

未获得收益诉至法院

曾某与廖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5月2日,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投资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合作完成四川省成都市某公路改造工程,曾某出资人民币180万元,廖某需保证曾某的资金安全,并保证曾某投资回报率为1:1,廖某自负盈亏。协议签订后,曾某向廖某支付了180万元。

此后,廖某并未向曾某偿还任何款项。曾某多次催收未果后,于今年3月诉至潼南区法院,要求廖某返还投资款180万元,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收益180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

并非合伙而是借款

驳回投资收益诉请

近日,潼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的典型特征。如果合伙人签订协议约定,亏损由某一方全部承担或者另一方不承担亏损责任,则该约定通常仅对合伙人内部有约束力,对外则是无效的。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曾某与廖某签订的《建筑工程投资协议》名为投资协议,但根据该协议约定,曾某的收益采取固定投资回报的方式,其投入的资金并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廖某自负盈亏,故双方之间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双方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应为借贷,而非合伙关系。潼南区法院遂判决廖某向曾某偿还借款18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了曾某要求支付投资收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不承担风险的合伙

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合伙与借贷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截然不同。民法典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即合伙关系的法律本质在于,合伙人之间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本质在于借款到期,借款人应当无条件按约偿还本息。这是因为,合伙人不能约定只享有投资收益而不承担投资风险。合伙各方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履行。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应由合伙人进行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合伙人应当按照他们的实缴出资比例来分担和分配。

日常生活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取投资收益,并规避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标准的限制,往往以合伙的方式约定“赚钱大家分,赔钱算我的”,该种约定,虽然名义上为合伙关系,但因缺乏“风险共担”的合伙构成要件,发生纠纷后,一般会被认定为不构成合伙关系。

法官建议,合同双方应根据真实交易目的签订协议,如属于合伙,则应对双方出资金额、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合伙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如属于借贷,则应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计算标准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Copyright© 2020-2022 CQSFXH.ORG.CN 重庆市法学会 版权所有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芙蓉路3号 电话:023-88196826

警徽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20200123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