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男子向朋友借款转入儿子银行卡,债权人诉请共同还款败诉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4-11-10 | 编辑:陈生容 | 阅读:191

中国有句古话,“父债子偿,天经地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又该如何认定、如何判决呢?近日,巴南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最终判决父亲老王承担本案还款责任,儿子无需担负偿还责任。

案例:

父亲借款转给了儿子

债权人诉请共同还款

原告老李与被告老王是朋友关系,被告小王是老王的儿子。2018年9月,老王因资金周转向老李借款5万元,同时向老李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老李’借到现金5万元整。”老王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并在《借条》空白处另写有“卡号6228……,‘小王’”的内容,且签名“小王”正处于签名“老王”的下方。

《借条》出具当日,老李将借款5万元转至账户名为“小王”的银行卡。此后,因老王未按约定向老李还款,老李遂诉至法院,要求老王和小王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原被告对小王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产生重大分歧。小王认为自己不认识老李,也未向老李借款,且借条上的签名“小王”也并非其本人签署,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老王承认独自向老李借款的事实,因收取借款时自己没有银行卡,故借用儿子的银行卡,并要求老李将借款转至该银行卡,该笔借款最终系由其本人取得,而《借条》上儿子的的签名也是其代签的,老王承诺愿意依法承担向老李还款的责任。但老李对此却持不同意见,坚持认为《借条》上有小王的署名,借款也实际转至小王的银行卡,小王应被认定为实际借款人,并与老王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

儿子没有借款意思表示

没有义务承担还款责任

巴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小王对其名下银行账户收到老李所转5万元款项的事实无异议。其次,老李在庭审中陈述其并未亲眼看到小王在《借条》上签名,且与其不认识,小王亦未向其直接表达过借款的意思表示。

由此可见,小王与老李之间并未形成借款合意,在老王认可该笔款项最终由其实际取得的情形下,老李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对小王享有债权。同时,小王对此案的证据《借条》中“小王”署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老李亦未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相关司法鉴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老王承担本案还款责任,小王对此无需担负偿还责任。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系独立个体

借银行卡不等同于借钱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主要有两个要件:一为款项交付;二为借贷合意。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上即使有借款人子女的“签名”,借款人的子女并不一定承担还款责任。一般情况下,由于父母与成年子女均为独立个体,对于一方的独立借贷,另一方没有连带责任,借用银行卡不能等同于借钱。“父债子偿”这种说法并不准确,现有法律规定中,也并不存在“父债子偿”的强制性规定,只有在民法典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子女才需要对父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法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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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0 来源:重庆法治报
编辑: 陈生容 阅读量: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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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父亲借款转给了儿子

债权人诉请共同还款

原告老李与被告老王是朋友关系,被告小王是老王的儿子。2018年9月,老王因资金周转向老李借款5万元,同时向老李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老李’借到现金5万元整。”老王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并在《借条》空白处另写有“卡号6228……,‘小王’”的内容,且签名“小王”正处于签名“老王”的下方。

《借条》出具当日,老李将借款5万元转至账户名为“小王”的银行卡。此后,因老王未按约定向老李还款,老李遂诉至法院,要求老王和小王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原被告对小王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产生重大分歧。小王认为自己不认识老李,也未向老李借款,且借条上的签名“小王”也并非其本人签署,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老王承认独自向老李借款的事实,因收取借款时自己没有银行卡,故借用儿子的银行卡,并要求老李将借款转至该银行卡,该笔借款最终系由其本人取得,而《借条》上儿子的的签名也是其代签的,老王承诺愿意依法承担向老李还款的责任。但老李对此却持不同意见,坚持认为《借条》上有小王的署名,借款也实际转至小王的银行卡,小王应被认定为实际借款人,并与老王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

儿子没有借款意思表示

没有义务承担还款责任

巴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小王对其名下银行账户收到老李所转5万元款项的事实无异议。其次,老李在庭审中陈述其并未亲眼看到小王在《借条》上签名,且与其不认识,小王亦未向其直接表达过借款的意思表示。

由此可见,小王与老李之间并未形成借款合意,在老王认可该笔款项最终由其实际取得的情形下,老李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对小王享有债权。同时,小王对此案的证据《借条》中“小王”署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老李亦未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相关司法鉴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老王承担本案还款责任,小王对此无需担负偿还责任。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系独立个体

借银行卡不等同于借钱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主要有两个要件:一为款项交付;二为借贷合意。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上即使有借款人子女的“签名”,借款人的子女并不一定承担还款责任。一般情况下,由于父母与成年子女均为独立个体,对于一方的独立借贷,另一方没有连带责任,借用银行卡不能等同于借钱。“父债子偿”这种说法并不准确,现有法律规定中,也并不存在“父债子偿”的强制性规定,只有在民法典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子女才需要对父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法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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