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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出生几个月,名义夫妻就要离婚,男方要求按约定抚养孩子未获支持,法官释法: 不满两周岁子女随母生活更好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4-11-24 | 编辑:陈生容 | 阅读:152

一对青年男女通过网络相识后决定结婚,双方约定走亲访友相互协助、财产债务各自独立,还约定将来要生育两个小孩、如果离婚一人一个。之后,二人不仅办了婚礼,还借助试管技术生育了一个孩子。然而,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往往难以长久,结婚刚满一年,女方便坚决要求离婚。近日,潼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支持了女方的离婚请求,裁判未满两周岁的孩子归女方抚养,彩礼返还一半。

案情:

男女双方缔结名义婚姻

婚后合法生育试管婴儿

2023年初,兰某(男)与吕某(女)通过网络相识。为应对父母催婚,二人决定结婚,但约定双方仅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二人为此签订了《婚前协议》,约定“婚后采取分别财产制,若离婚,第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所有,第二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之后,兰某向吕某支付彩礼68880元,双方于同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

婚后,二人遵照协议对彼此的生活互不干涉。今年4月,二人在合法医疗机构通过试管技术生育孩子兰小某。今年7月,吕某起诉到潼南区法院,要求离婚,并直接抚养兰小某。兰某应诉后提出,即便双方离婚,按照之前签订的《婚前协议》,第一个小孩应由男方抚养。且二人并无夫妻之实,女方应退还全部彩礼。

判决:

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

准予离婚酌情返还彩礼

潼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草率结婚,婚后仍未建立夫妻感情,准予离婚。由于子女尚不满两周岁,仍处于哺乳期,依法应由女方抚养,男方需按月支付抚养费;二人名为夫妻,但婚后生活不同于通常理解下的共同生活,彩礼可酌情返还,遂判决支持了女方离婚及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一并判令女方退还一半的彩礼。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孩子两岁前由母亲抚养

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确定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重要考量。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多数还在哺乳期,这个阶段的孩子由母亲直接以母乳喂养更为有利。即使未采取母乳喂养,子女因年龄幼小,对母亲的生理、心理的依赖性更强,母亲也能更多地给予孩子体贴和照顾。

婚姻不是儿戏,孩子更不是物品,通过《婚前协议》的形式确定将来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本来就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应作否定性评价。本案中,兰小某出生才几个月,需要母亲哺乳和照顾,吕某并无不宜抚养子女的不利情形,双方在签订《婚前协议》时并未顾及这一客观实际,不能作为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凭据。当然,抚养权确定后,仍可依法变更。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如出现对孩子不利的情况,或者孩子在八周岁以上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等特定情形的,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或者通过诉讼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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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来源:重庆法治报
编辑: 陈生容 阅读量: 152

一对青年男女通过网络相识后决定结婚,双方约定走亲访友相互协助、财产债务各自独立,还约定将来要生育两个小孩、如果离婚一人一个。之后,二人不仅办了婚礼,还借助试管技术生育了一个孩子。然而,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往往难以长久,结婚刚满一年,女方便坚决要求离婚。近日,潼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支持了女方的离婚请求,裁判未满两周岁的孩子归女方抚养,彩礼返还一半。

案情:

男女双方缔结名义婚姻

婚后合法生育试管婴儿

2023年初,兰某(男)与吕某(女)通过网络相识。为应对父母催婚,二人决定结婚,但约定双方仅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二人为此签订了《婚前协议》,约定“婚后采取分别财产制,若离婚,第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所有,第二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之后,兰某向吕某支付彩礼68880元,双方于同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

婚后,二人遵照协议对彼此的生活互不干涉。今年4月,二人在合法医疗机构通过试管技术生育孩子兰小某。今年7月,吕某起诉到潼南区法院,要求离婚,并直接抚养兰小某。兰某应诉后提出,即便双方离婚,按照之前签订的《婚前协议》,第一个小孩应由男方抚养。且二人并无夫妻之实,女方应退还全部彩礼。

判决:

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

准予离婚酌情返还彩礼

潼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草率结婚,婚后仍未建立夫妻感情,准予离婚。由于子女尚不满两周岁,仍处于哺乳期,依法应由女方抚养,男方需按月支付抚养费;二人名为夫妻,但婚后生活不同于通常理解下的共同生活,彩礼可酌情返还,遂判决支持了女方离婚及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一并判令女方退还一半的彩礼。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孩子两岁前由母亲抚养

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确定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重要考量。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多数还在哺乳期,这个阶段的孩子由母亲直接以母乳喂养更为有利。即使未采取母乳喂养,子女因年龄幼小,对母亲的生理、心理的依赖性更强,母亲也能更多地给予孩子体贴和照顾。

婚姻不是儿戏,孩子更不是物品,通过《婚前协议》的形式确定将来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本来就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应作否定性评价。本案中,兰小某出生才几个月,需要母亲哺乳和照顾,吕某并无不宜抚养子女的不利情形,双方在签订《婚前协议》时并未顾及这一客观实际,不能作为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凭据。当然,抚养权确定后,仍可依法变更。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如出现对孩子不利的情况,或者孩子在八周岁以上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等特定情形的,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或者通过诉讼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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