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问:
两年前,我与张某协议离婚。在离婚之时,我的经济状况比较好,张某在财产问题上斤斤计较,我为了尽快摆脱痛苦的婚姻关系,便主动提出自己一个人抚养2岁女儿直至她年满18周岁,张某不用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协议离婚后,我按离婚协议的约定一直独自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张某没有给过一分钱。但最近两个月以来,由于女儿转到一家比较好的幼儿园上学,费用比较高,而我的收入却因单位效益不好而减少了。于是,我向张某提出由他分担一部分女儿的抚养费,但遭到张某拒绝。张某表示,按照离婚协议约定,他没有抚养女儿的义务。请问,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该方就没有负担抚养费的义务吗? 齐美兰
编辑答:
你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不能免除张某承担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仍然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这一义务由法律规定,并不会因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而免除。当双方按离婚协议的约定由一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而另一方不负担时,即意味着一方自愿代替另一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在法律上并不能当然免除另一方对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由此,既然离婚后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依然存在着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包括支付抚养费等,那么未成年子女随时可以要求父母其中一方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如果你不能就女儿的抚养费负担问题与张某达成一致意见,你可以以女儿的名义将张某诉至法院,由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承担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生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