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问:
我是一名退休职工。我退休两年后,身体发胖比较快,尝试了走路、节食等减肥方法,但都不怎么见效。2020年10月,通过一位朋友的介绍,得知某健身中心有健身减肥的项目。通过进一步咨询了解后,我花费5000元办理了一张为期一年的健身卡,每周进行5次舞蹈、体操等健身活动。通过近4个月的舞蹈、体操等健身活动,对我来说确实起到了一定的健身效果和减肥效果。但在最近一次体检中,我被检查出患有肝血管瘤疾病,医嘱禁止较为剧烈的运动,医生也明确表示舞蹈、体操活动也不适合。根据我身体出现的这一新情况,健身活动不能再持续下去。我和某健身中心协商,希望能退回健身费用,但健身中心不同意。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可以要求退回健身费用吗?
黄女士
编辑答:
你所咨询的问题其实是一个解除你和某健身中心健身合同的问题。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在健身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情势变更,你可以和健身中心协商解除健身合同,在扣除你已经使用的部分后,退回剩余部分费用。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你向某健身中心购买健身卡,即是与某健身中心签订成立了健身合同,你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一定数量的健身费用,某健身中心则应当按约定时间为你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健身服务。
在你们之间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你的身体出现了疾病,这在法律上称为情势变更。如果继续按合同约定健身,会对你的身体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这是你和健身中心在订立合同时都没有预见到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你来说属于明显不公平的情形。
因此,在和健身中心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上述规定,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某健身中心解除健身合同,退回健身卡内剩余费用。
生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