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我家里承包了5亩土地。一年前,我和妻子一同外出打工赚钱,造成承包地闲置。不久前,我回家办事时才得知:我外出半年后,村委会就收回了我的承包地,然后发包给了其他村民。我找村委会理论,请求返回承包地并赔偿损失,但未果。请问,村委会有权收回我的承包地吗?我该怎么办?
专家解答:
在承包的期限内,承包方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对承包地弃耕、撂荒的,发包方均不得收回承包地。已经收回的,在承包方要求返还的时候,应当予以返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据此,村委会擅自处理你的承包地是违法的,应当予以退还。由于你找村委会解决纠纷未果,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的规定,你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也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至于你请求村委会或者耕种你承包地的其他村民赔偿损失,法律是不予支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村委会收回你的承包地虽然违法,但该结果是由于你将承包地撂荒造成的,故你无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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