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问:
我有一辆代步轿车,平时停在小区地面车位上。邻居家上高一的孩子来找我家孩子玩,走的时候偷拿了我放在柜子上的车钥匙。随后,他偷开我的轿车在小区里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邓某相撞,导致对方受伤。请问,我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答:
你无需担责。
民法典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规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鉴于车主对此不知情,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处的“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可理解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没有履行一般人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120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三、“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是指民法典第1215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即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你并未主动将车钥匙交给邻居家的孩子,车子也是正常停放。在邻居家的孩子偷拿车钥匙并开车撞伤邓某的情况下,你并无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邻居家的孩子承担。鉴于该孩子尚未成年,故应由其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向邓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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