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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团购20次游泳私教课,使用时却被告知只能用一次,法院: 商家构成欺诈承担三倍赔偿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6-03-25 | 编辑:陈生容 | 阅读:189

铜梁区市民杜某在某健身公司以336元的价格购买了游泳健身私教团购券20份,正当杜某准备用券消费时,却被某健身公司告知,一人(一个账户)只能用券上一次体验课,其他团购券不能使用,杜某申请消委会调解未果,遂诉至法院。铜梁区法院近日判决某健身公司赔偿杜某三倍惩罚性赔偿1008元。

案由:

买了20次游泳私教课  

却被告知只能用一次

2025年2月13日,杜某在抖音平台开设的直播间中,以单价16.8元购买了某健身公司游泳健身私教团购券20份。案涉订单的团购详情载明:私教指导(1份)价格为200元,上课形式为一对一,授课时长为60分钟/节。购买须知显示,该团购券可用日期为购买后360天内,用户可在商家营业时间内到店消费,无需预约,但高峰期可能需要排队。

2025年5月,杜某到店准备用券消费,却被告知一人(一个账户)只能用券上一次体验课,其他团购券不能使用。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经长时间协商后陷入僵持状态,无奈之下,杜某申请铜梁区消委会调解,但也未能如愿。今年初,杜某诉至铜梁区法院,要求某健身公司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12000元。

判决:

健身公司构成欺诈

应当支付3倍赔偿

近日,铜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健身公司存在以不正当手段进行虚假宣传、诱使消费者与之订立合同的情形,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行为。杜某据此要求某健身公司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但应当以杜某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计算赔偿金额,故判决某健身公司赔偿杜某三倍惩罚性赔偿1008元。

该案裁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消费者下单合同即成立

商家应履行承诺的义务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通过直播间购买团购券并于线下门店核销使用,已成为一种新兴、优惠且便捷的消费模式。相应地,推出团购促销也成为商家吸引客流、拓展市场的重要商业手段。当商家发布团购链接,消费者成功下单时,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商家应恪守诚信原则,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在订单中所承诺的各项义务。然而,部分商家在消费者持券消费时,却以种种单方设定的不合理条件对团购券的使用施加额外限制,甚至直接拒绝提供服务。

商家以低价为诱饵,诱使消费者购买并支付预付款,后又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不仅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对规范网络平台销售秩序、警示商家诚信经营、净化线上消费环境具有显著的示范意义和积极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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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生容 阅读量: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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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买了20次游泳私教课  

却被告知只能用一次

2025年2月13日,杜某在抖音平台开设的直播间中,以单价16.8元购买了某健身公司游泳健身私教团购券20份。案涉订单的团购详情载明:私教指导(1份)价格为200元,上课形式为一对一,授课时长为60分钟/节。购买须知显示,该团购券可用日期为购买后360天内,用户可在商家营业时间内到店消费,无需预约,但高峰期可能需要排队。

2025年5月,杜某到店准备用券消费,却被告知一人(一个账户)只能用券上一次体验课,其他团购券不能使用。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经长时间协商后陷入僵持状态,无奈之下,杜某申请铜梁区消委会调解,但也未能如愿。今年初,杜某诉至铜梁区法院,要求某健身公司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12000元。

判决:

健身公司构成欺诈

应当支付3倍赔偿

近日,铜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健身公司存在以不正当手段进行虚假宣传、诱使消费者与之订立合同的情形,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行为。杜某据此要求某健身公司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但应当以杜某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计算赔偿金额,故判决某健身公司赔偿杜某三倍惩罚性赔偿1008元。

该案裁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消费者下单合同即成立

商家应履行承诺的义务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通过直播间购买团购券并于线下门店核销使用,已成为一种新兴、优惠且便捷的消费模式。相应地,推出团购促销也成为商家吸引客流、拓展市场的重要商业手段。当商家发布团购链接,消费者成功下单时,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商家应恪守诚信原则,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在订单中所承诺的各项义务。然而,部分商家在消费者持券消费时,却以种种单方设定的不合理条件对团购券的使用施加额外限制,甚至直接拒绝提供服务。

商家以低价为诱饵,诱使消费者购买并支付预付款,后又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不仅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对规范网络平台销售秩序、警示商家诚信经营、净化线上消费环境具有显著的示范意义和积极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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