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违反竞业限制条款 员工支付违约金9万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2-01-16 | 编辑:唐怡 | 阅读:3429

     员工王建(化名)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成立与原公司经营范围相近的公司,在原业务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被原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结该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王建支付大足某科技公司违约金9万元。

  王建原是大足某科技公司员工,负责该公司销售及管理工作。2018年5月入职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侵犯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等进行约定,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将无条件支付公司违约金10万元。

  2018年10月30日,王建从大足某科技公司离职,于2019年7月担任贵州某科技公司监事,并于2019年10月成立重庆某工贸公司,任法定代表人。贵州某科技公司、重庆某工贸公司经营范围与大足某科技公司经营范围相近。大足某科技公司认为,王建利用其在原公司所获得的业务信息在原业务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给其造成了损失,因此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王建承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10万元。经大足区仲裁委裁决,由王建支付大足某科技公司违约金10万元。

  王建不服裁决,向大足法院提起诉讼。承办法官认为,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内成立与原公司经营范围相近的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损害了原公司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何平衡民营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成为案件的关键。承办法官在反复查阅、梳理、认证双方举示的证据基础上,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沟通、协调,同时到大足某科技公司实地走访,在找准利益平衡点后,拟定双方可接受的调解方案,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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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建不服裁决,向大足法院提起诉讼。承办法官认为,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内成立与原公司经营范围相近的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损害了原公司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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