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相约掰手腕,其中一人将对方手腕掰断,那么本案责任该如何承担呢?近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掰手腕致右臂肱骨骨折致残的健康权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规则,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曾某与李某均在垫江县某理发店工作。2020年9月20日下午,李某在店门口邀请曾某进行掰手腕比赛,不料曾某在掰手腕过程中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肱骨下段骨折,且经鉴定,曾某右肘关节功能障碍,目前属十级伤残。曾某认为,李某是该理发店的店长,其一再邀约自己进行掰手腕比赛,出于礼节,自己只得应约,后李某将自己的手腕掰断,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垫江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7余万元。
垫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曾某与李某掰手腕的行为是否属于文体活动;2、曾某参与掰手腕的行为是否属于自愿行为;3、本案中李某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首先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双方在比赛中展示自身身体素质及身体爆发力,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应当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其次,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并不存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意思表示,并且不存在强迫行为,也未向曾某施加任何压力,加之掰手腕属于竞技性活动,常人均具有挑战自我、赢得美誉的心理获得感,虽然曾某最开始拒绝了李某的邀约,但当李某再次邀约时,曾某选择了接受挑战,应当属于自愿参加该体育竞技活动;其三,双方在掰手腕中的僵持状态系竞技比赛中双方力量相当的正常行为,李某在双方处于僵持状态下的突然发力系掰手腕中的常见行为,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不能据此认定李某突然发力的行为具有过错或重大过失。加之在曾某受伤后,李某积极将原告送医治疗,无论是垫付费用抑或是托朋友借款救治,都可以认定李某已经尽到了竞技活动参与者的一般义务。本案中,李某本身并不存在过错,加之曾某也未能举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李某在掰手腕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对曾某的受伤,应认定李某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综上,李某与曾某之间的掰手腕行为属于自甘风险的体育竞技行为,被告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垫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曾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规定便是自甘风险原则,即受害人事先了解为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者事故,但仍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后果,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法谚有云:自甘风险者自食其果,受害人的行为表明其自愿接受了行为的损害发生。
在体育竞技活动中,具有风险性是体育活动固有的特点,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伤害事件不可避免,所以理性且客观的体育活动参与者均应对此有所预料,如果在体育活动中的正当损害后果不被允许,将不利于体育活动的发展和传承。法院对曾某的竞技精神予以肯定,对其受伤深表同情,但竞技活动参与者应当应当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意识,在比赛开始前进行必要的热身活动等,只有这样才能迎接更快更高更强的体育活动挑战。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在活动中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曾某事先已了解掰手腕可能伴随着风险、损伤或者事故,仍自愿选择参加比赛,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据重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