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博亮
摘 要
2003年的SARS疫情、2011年甲型H1N1流感和今年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都是典型的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我们在科学精准打赢每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阻击战的同时,更要放眼长远,促使我国应及时完善应对突发性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应急防控处置体制机制,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我国当前防控和处置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现状,提出完善我国防控和处置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就如何健全我国防控和处置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立法体系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
防控处置;公共卫生事件;立法研究
作者简介
袁博亮,重庆市长康监狱(重庆市中心医院)医护科副科长。
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对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做了重要部署,要求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从体制机制上创新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举措,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水平。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再次对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作出部署。
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讲话中指出,在这次应对疫情中,暴露出我国在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明显短板,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深入研究如何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等重大问题,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公共卫生安全是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需要各国携手应对。要继续同世卫组织保持良好沟通,同有关国家分享防疫经验,加强抗病毒药物及疫苗研发国际合作,向其他出现疫情扩散的国家和地区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体现负责任大国担当。
一、当前我国防控和处置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现状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我国就防控和处置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关防控和处置公共卫生事件制度和条例。相关法规制度保障了我国在SARS疫情、甲型H1N1流感和新型冠状病毒等疫情防控“大考”中的成果。
(一)法律法规、防控体系不够健全
我国当前就防控和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不健全、不完善、不适应的地方,亟须补齐短板、堵塞漏洞。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国务院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还要牵头,全面梳理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法律法规不足和薄弱环节,总结法律实施的经验和教训,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及时查漏补缺,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定期修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省市区特定情况,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地方性防控条例,该修改的修改、该细化的细化、该明确的明确,提高疫情防控法律体系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以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形成完备的疫情防控法律制度全链条。
(二)预警、监测不够及时
疫情监测预警贵在及时、准确,我们要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慎终如始、再接再厉,持续抓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决不能让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前功尽弃。这次应对疫情,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来一些短板和不足。我们要正视存在的问题,加大改革力度,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
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健康策略。要立足更精准更有效地防,优化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设置,创新医防协同机制,强化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督促落实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责任,健全疾控机构与城乡社区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夯实联防联控的基层基础。
要改进不明原因疾病和公共事件监测机制,提高评估监测敏感性和准确性,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健全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及时研判风险,加强传染病等重大疫情应对处置能力建设和培训演练,改善疾病预防控制基础条件,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适应现代化疾控体系的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增强一线疾控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三)响应、处理不够果断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我国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增强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疫情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疫情时间划分,及时响应和处理疫情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当前个别领导重视不够,导致疫情发生后没有及时预判事态的严重性,没有及时发出应急响应,没有及时处置疫情及公共卫生事件,直接导致事态严重。
二、如何健全我国防控和处置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法律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国务院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和规章体系。同时,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范围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二)完善相关体制机制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和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在内的,符合国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国家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要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各省(市、自治区)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国家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要加强公众对流行性疾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教育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范围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四)科学构建联防联控
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国与国之间,各省市之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分享防疫经验,分享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经验,同时国家、地区之间向出现疫情扩散、出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国家、地区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确保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真正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恩格斯说过,没有哪一次巨大的历史灾难不是以历史进步为补偿的,中华民族是一个善于从灾难中总结经验和教训,汲取智慧和力量的民族,在经过多次的重大疫情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后,我们变得更加坚强、更加团结,我们必须建立完善防控和处置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法律体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奋勇前进。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的讲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4] 李平.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及策略分析[A].地方政府发展研究,2019
[5] 尹明场.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8(31)